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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市輕軌運輸系統優先路段計畫│ |
| 一、緣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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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區民眾使用大眾運輸習慣之尚未養成,現況大眾運輸之市場佔有率僅約4%,實需要有健全的大眾運輸整體路網規劃來提高大眾運輸的搭乘率。欲發展大眾運輸系統,都市核心地區大眾運輸路網的建構實尤為迫切之需,然過去所規劃台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較著重市郊區,對運輸需求較大、更迫切需求捷運之服務的都市核心地區反而有所不足。
為彌補過去所規劃之台南都會區大眾捷運路網的不足,且考量政府財政困難下其實際推動期程的不可預期,台南市政府計劃採B.O.T.方式先行推動台南火車站為起點經中山路、中正路、永華路到達億載金城之輕軌運輸系統,以服務都市核心地區之運輸需求,此一輕軌並可與高鐵沙崙站之聯外軌道運輸系統在火車站整合。
本計畫亦可促進路線行經地區特別是中正商圈的都市更新,及過去所規劃之新市政中心的落實,乃至安平港區休閒觀光產業的發展。故一方面將可紓解市區部分交通問題,提昇台南地區整體運輸效能,擴大高鐵聯外系統的服務範圍,同時亦可帶動休閒觀光產業的發展及都市的更新,其意義實為重大。 |
| 二、地理區位 |
| 主線/台南火車站-中山路-民生綠園-中正路-中國城-運河-永華路-億載金城-維修機廠
支線
●永華育平路口-育平路-慶平路-漁人碼頭-平豐路
●主線全長6.7公里,延伸線長約0.8公里
●共設置14座車站,主線12座,延伸支線2座(單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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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輕軌的優勢條件 |
| 路線固定、準時、造價低廉約捷運1/5;規劃設計彈性大;可以用在不同功能需求及都市環境不同之路徑型式、路線配置及不同之營運能量;施工時程較短;人工駕駛、方便因應路況;採用電力減少都市環境污染,減少乘客與都市之間的疏離感;適合老弱婦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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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招商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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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商範圍及許可期限
1.招商範圍
依促參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民間機構取得興建及營運本計畫路線之權利,不得轉讓、出租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依此規定初步規劃民間機構之特許權利如下:
(1)民間機構於特許期間,得投資興建並營運本計畫路網之路線、車站、機廠及其附屬設施。
(2)民間機構於特許期間,得經營經核定之附屬事業,但個別附屬事業之經營證照,由民間機構自行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
(3)針對政府提供土地,民間機構以承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並依促參法第十五條及相關子法之規定繳納租金。)
2.特許期限
營運特許期限包含運輸本業及附屬事業之經營期,自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本計畫路網開始營運之日起算,初步訂為32.5年。
上述為初步規劃之特許期限,以為投資申請人研提申請文件之基礎,實際特許期限將視協商評決結果而定。 |
國外輕軌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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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金額
總工程投資經費預估為363,536萬元(93年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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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政府承諾辦理事項、協辦事項
1 政府承諾事項
1.1 政府投資上限
1.本計畫輕軌運輸系統本業非自償部分建設所需經費,將由政府投資。
2.上述自償率之計算以政府規劃之建議路線及設站為基礎,如「民間機構」有局部不同之彈性規劃時,其計算細節於簽訂投資契約時確定。
3.依「促參法」之規定,政府投資之非自償部分不得超過總建設經費之50%。
1.2 政府保證事項
1.政府保證主辦機關在辦理本案之甄選作業、及後續之施工及營運期間,將依公平與公正原則依「促參法」及相關規定以及本案之投資契約辦理,並提供必要及合理的協助。
2.「民間機構」應審慎評估本案的投資成本與營收,台南市政府對本計畫輕軌運輸系統先期規劃中的運量預測及財務分析僅供參考之用。政府對本計畫的運量及最低營收將不提供任何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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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府辦理事項
2.1 用地取得
政府將依法取得用地範圍內須提供之土地,並以設定地上權或出租等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民間機構」需使用上述範圍外之土地時,除投資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應自行取得。
2.2 路權用地兩側之禁限建
為維護輕軌運輸系統興建或營運期之安全,有必要時主辦機關得依促參法第二十二條及其子法「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臨地區禁限建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輕軌運輸系統路權用地兩側毗臨地區之禁限措施,惟「民間機構」仍應考量施工期間對鄰近構造物之安全與維護。
2.3 環境影響評估說明
主辦機關將依環保署之要求,在與「民間機構」進行議約程序前,完成有關台南市輕軌運輸系統在環境影響分析方面之說明及分析工作。
2.4 管理與監督
主辦機關將依「促參法」、投資契約及相關法規辦理計畫管理與監督。有關合約執行之具體措施將由主辦機關與最優申請人於協商時議定,並納入「投資契約」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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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府協助事項
3.1 興建期間臨時用地之使用
「民間機構」得依促參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報請主辦機關提供進入或使用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之協助,惟因此而造成之損失,應由「民間機構」給予相當補償。因施工需要,「民間機構」得依促參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報請主辦機關協助使用公共使用之土地。
3.2 與其他單位相關工作介面之協調
3.3 融資與租稅優惠
1.「民間機構」應自行取得金融機構對本案之融資協議書並與主辦銀行完成融資契約之簽訂,政府將依「促參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協助「民間機構」獲得中長期貸款。
2.「民間機構」得依「促參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提出租稅優惠之申請,主辦機關將提供必要之協助。
3.4 證照或許可之取得
「民間機構」自行負責取得為辦理本案依法應申請之各種證照或許可,主辦機關將提供必要之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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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方式
1.本計畫將由政府部門完成前置作業後進行公開招商,由民間業者單獨投標或組成企業聯盟共同投標,並甄選出最優申請人完成議約及簽約。
2.設定地上權予最優申請人進行興建及營運,並分年向政府繳納租金及權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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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開發願景 |
1.建構台南市之大眾運輸骨幹,並結合台鐵捷運化、高鐵聯外軌道系統﹙台鐵沙崙支線﹚、及市公車路線構成初步都會區大眾運輸路網。
2.解決台南市長期以來缺乏高品質之大眾運輸系統引發之諸多都市交通問題。
3.帶動台南市舊市中心區之再發展。
4.提昇全體市民之生活品質。 |
| 六、申請須知 |
台南市輕軌運輸系統優先路段民間參與招商文件申請須知草案下載區(僅供參考,正式文件仍以實際公告為準)。檔案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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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聯絡單位 |
| 台南市政府交通局traffic@mail.tncg.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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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台南市永華路二段6號15樓(台南市政府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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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
(06)2953281•2982364•2982369 / 傳真: (06)2982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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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idipc391@ms14.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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